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处不在,无时不有。但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即矛盾有其特殊性。
(1)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2)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3)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关系,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
矛盾的普遍性即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二是矛盾存在于每一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矛盾的特殊性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对立”。
正是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才能够构成矛盾。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
实践意义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掌握这一原理,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时代发展相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开拓新境界,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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